青岛新闻网 > 新闻中心>娱乐> > 正文

爱奇艺《青你3》被叫停 也因为它违反了自己定的规矩

来源:观察者网 作者: | 责任编辑: 2021-05-06 07:19:59

5月4日,爱奇艺旗下选秀综艺节目《青春有你》第三季被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责令暂停录制。

5月5日凌晨,@爱奇艺青春有你回应称,将切实履行平台主体责任,积极承担媒体社会责任,进一步完善节目管理制度,认真核查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此事与前段时间“选秀艺人粉丝买来投票的牛奶被倾倒水沟”的食品浪费事件有关,系该节目引发“食品过度浪费”情况才被叫停整改。

事实上,《青春有你》本身存在的“买奶投票”机制已然违反“不得在节目中设置花钱买投票环节”的行业规范与法律规定,而且该行业规范还是爱奇艺曾参与制定的。

爱奇艺《青春有你》宣传图

从《创造营2021》到《青春有你》第三季(以下简称为《青你3》),“买奶投票”已成选秀节目的运作常态。

简单来说,类似选秀节目会根据参加选手的排名高低来决定最终的“成团出道名单”,而排名则由选手粉丝的投票数决定。

当然,直接叫“投票”显得过于露骨,因此在《创造营2021》中,投票被称为“撑腰”,在《青你3》中,投票则被称为“助力”。

想要获得投票机会,通常有两个途径,一是作为视频平台用户每日登录获取1-2票,虽然免费但数量有限;二是购买平台方指定的产品,通过扫取产品上的二维码获得额外投票机会,一般没有上限,买得越多投得越多,即粉丝们口中的“买奶投票”。

对《青你3》而言,就是通过微信小程序“真果粒青春福粒社”购买“蒙牛真果粒”系列产品,获得“助粒值”后为选手投票。

微信小程序“真果粒青春福粒社”活动规则截图

为了让心仪的选手顺利出道,粉丝们自然自发集资“买奶投票”,而喝不完的大量牛奶则被倾倒水沟,造成环境污染与食品浪费。

网传视频截图

有观点认为,《青你3》引发的“粉丝倒奶事件”恰好碰上了《反食品浪费法》的通过实施,故而被叫停整改。

事实上,虽然《反食品浪费法》中明确了“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等要求,但该法主要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餐饮服务经营者”作出的规制,并未对“个人浪费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性规定。

对于爱奇艺这样的网络视频平台,《反食品浪费法》也只是规定了“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反食品浪费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为何爱奇艺的《青你3》会被责令停录呢?其实这和爱奇艺自己参与制定的规矩有关。

2020年2月21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明确提出了网络综艺节目中不得出现具体内容,共94条。

其中第50条的规定为:节目中设置”花钱买投票”环节,刻意引导、鼓励网民采取购物、充会员等物质化手段为选手投票、助力的。

也就是说,《青你3》中的“买奶投票”机制,已然违反了该行业规范。

公开信息显示,爱奇艺不仅是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的会员单位,上述《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也是其参与制定的。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网站截图

虽说违反行业规范不一定等于违反法律,但《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是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的指导下制定的,其法律依据之一也是广电总局2008年1月实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

也就是说,该行业规范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违反该细化标准相当于违反法律规定。

而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互联网综艺节目违反该规定者,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这也能够解释,为何《青你3》会被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责令暂停录制了。

换言之,爱奇艺这回也算是违反了自己当年定下的规矩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观察者网 周弋博)

提示:支持← →箭头翻页
-
-

-